3月1日,辽宁省教育厅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转学、休学、辍学进一步明确要求。《细则》要求,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五种情况准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
五种情况可以转学
细则中要求,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工作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无故旷课连续4周视为辍学
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连续达到4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动员其返校就学,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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