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监罚﹝2017﹞49号
当事人: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第26层
主要负责人: 刘鹏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存在培训宣传资料不规范的情况。你公司于2014年12月与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制定了2015年一季度开门红培训推动方案,你公司负责提供该方案活动产品的相关介绍。在“产品特色简述”中关于“光大永明安鑫保年金保险”的“百万身价免费享”的描述与产品保险责任不符,关于“光大永明金保富两全保险(万能型)”、“光大永明金保富E两全保险(万能型)”的描述出现“一年后灵活支取……”等不规范用语。
(二)你公司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你公司下辖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印刷“光大永明人寿江苏分公司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收费凭条”(以下简称“收费凭条”)共计55000份。你公司对盐城中心支公司私印单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同时将“光大永明人寿江苏分公司客服业务专用章(2)”印章交与盐城中心支公司加盖于客户联。你公司团险业务部印章用印登记簿未有上述用印记录反映出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三)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你公司下辖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016年承保农村小额保险业务,使用的报备条款规定投保年龄为不超过65周岁。盐城中心支公司实际承保中,共有7456人年龄超过65周岁,涉及保费149120元。分公司未以批单、批注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列明上述险种费率以及投保条件进行变更。上述承保方式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的规定。上述保单出具批单、批注或补充协议属于你公司权限,你公司应对上述行为负责。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你公司培训宣传资料不规范的情况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版)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版)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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