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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净利润285%!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被判刑

时间:2021-12-08 17:15   来源: 新浪    作者:白鸽    阅读量:1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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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净利润285%!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被判刑

最近几天,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原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业务五部负责人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2年底2013年初,上市公司上海A股份公司与浙江A公司达成并购意向,上海A股份公司为收购方,浙江A公司为目标公司之后,上海A股份公司开展对浙江A公司的尽职调查,为全面了解浙江A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决定委托会计机构对浙江A公司进行审计

2013年1月,上海A股份公司,浙江A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A公司及C公司湖州德兴公司,湖州C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的唐某系该审计项目的负责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时任浙江A公司总经理的王某1及丁某1等人通过电子邮件与被告人唐某等多次沟通,要求对审计报告结果进行调整,提高净资产和净利润等数值,以促成上海A股份公司收购浙江A公司。

于是,唐某在明知浙江A公司财务凭证不齐全,违背审计准则,未按规定执行审计程序,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多次调整审计数据,虚增浙江A公司净利润,净资产等数值,出具信会师报字第150881号虚假审计报告其中,在加总资产负债表中所有权权益合计为96,996,009.49元,在加总利润表中净利润为16,574,785.08元

2013年6月,上海A股份公司根据上述审计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A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决定收购事项并确定收购价格,以7380万元的转让价款收购了浙江A公司60%的股权。。

可是,2016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局上海XX局在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述150881号审计报告进行检查中,发现报告格式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唐某,朱某1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17年1月,上海A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上海市公安局报案称:德美公司王某1等人与唐某等人隐瞒德美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上海A股份公司收购款7000余万元,要求追究王某1,唐某等人的责任日前,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唐某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立案侦查

日前,唐某在其住所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在侦查阶段后期才供认了相应的事实

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150881号审计报告审定数据导致收购时实际净资产虚增114042920.34元,虚增比例117.57%,虚增净利润47195855.73元,虚增比例为284.74%。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作为承担会计,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据悉,在听证过程中,瑞华所,殷建民,匡傲提出,证监会量罚过重;索菱股份财务造假手段隐蔽且复杂,瑞华所未能发现财务造假是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和必要核查手段的缺乏等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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