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从源头重点解决互联网人身险业务非理性价格竞争,销售不规范,服务效能不高等问题。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通知》对行业较为关注的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申请条件,经营十年期以上互联网人身险专属产品条件等细节进行了微调,在充分考虑到行业现实情况的同时,亦秉持了一贯的监管导向。事件: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两处细节调整
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通知》的一大核心要点,是明确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门槛,即具备一定能力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通知》主要调整了两处细节:一是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申请条件中的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行政处罚调整为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二是将保险公司经营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条件中的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调整为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业内人士分析称,伴随着最近几年来监管趋严,保险公司行政处罚压力加大,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可能会有很多人身险公司不符合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要求,为维持业务平稳发展,《通知》作了微调此外,对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这一指标的调整,也是为了支持更多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能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老百姓提供便捷服务
两处调整,体现了监管部门在亮明态度,划清红线的同时,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苦用心。
为何要专属管理。
伴随着市场参与主体及投保人群的不断扩大,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进行专属管理乃大势所趋。
《通知》明确,互联网渠道所售人身险产品须为专属产品,实行独立核算专属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险产品
这意味着,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实施专属管理,与其他渠道产品严格划分界限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实施专属管理的必要性一方面,互联网人身险产品一上线就能进行全国销售,突破了保险产品原有的经营区域限制因此,专属管理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敞口另一方面,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运营和风险与传统保险产品明显不一样,具有细碎化,精准化,运营快小专等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导致在实际运营中伴生一些新问题,比如保费首月0元等互联网平台的误导营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因此,相较于传统保险产品,互联网人身险产品有专属管理的必要性
适用哪些业务。
《通知》与今年2月起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有何差异。。
业内人士解读表示,所有互联网保险业务都要遵循《办法》进行监管而《通知》是对通过互联网经营的人身险产品做出更具体的专属规定
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面向非特定人群公开销售互联网人身险产品,适用《通知》,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支持保险公司线下渠道应用移动设备和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效率,改善服务水平但此类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行为监管应遵循《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
而《通知》规范的是非融合业务严肃整治假借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之名,规避相关监管制度规定的问题,防范监管套利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总体而言,无论是从设置经营资质准入还是细化产品定价及服务要求,《通知》所体现出的监管思路,均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并考虑的,旨在为老百姓提供更多更实惠的产品,更便捷的服务,真正发挥互联网保险产品普惠普及的特点同时,旨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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