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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022期——每日重点考点之债的分类和债的移转(3星考点)

时间:2017-02-09 11:01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如思    阅读量:6328   

2017年第022期——每日重点考点之债的分类和债的移转(3星考点)

一、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如基于悬赏广告所产生的、以赏金支付为内容的债)是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

(二)财物之债、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以财产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财物”的债;

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劳务”的债。

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财物之债,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三)特定之债、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四)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只有一种标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存在多种标的以供选择的债。

1、选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选择权归债务人;未在约定或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债权人或债务人的选择权归对方。

2、选择之债转化为简单之债:(1)协议补充确定;(2)选择权的行使;(3)其他标的的履行不能。

(五)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人数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六)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按份之债

1、连带之债,是指债之关系的多数人一方,每一多数人均得对外主张全部债权,或均需对外承担全部债务的债。特征:对外连带;对内追偿。

2、按份之债,是指按份债权人或按份债务人,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外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债。在按份之债中,多数人一方内部不存在分配或者追偿的问题。特征:对外按份,对内无关.

二、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指债的内容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主体。

(一)法定移转

1、因继承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法定承受;

2、因企业合并、分立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法定承受;

3、买卖不破租赁;

4、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

5、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生前共同租赁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二)约定移转——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至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其中,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1.债权让与的要件:

(1)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让与合同。①债权让与合同成立时生效;②债权让与合同一经生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即转移至受让人。

(2)通知债务人。①未经通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②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③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后即发生效力,如果债权转让无效或被撤销,不必然消灭通知的效力,即如果债权转让无效或被撤销,债务人仍然可以基于对通知的信赖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此谓“表见让与”;④通知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的例外。

(3)须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4)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债权让与的后果

(1)抗辩权延续。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债务人可以此抗辩事由继续抗辩受让人。

(2)抵销权延续。

债权让与的抵销权延续,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让与给受让人之后,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抵销。债权让与之抵销权延续的条件有二:第一,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的条件债务人与债权人基于两个法律关系,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人的债权到期。第二,债务人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权的条件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的前提下,债权让与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即可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3)被转让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4)从权利随同移转(具有专属性的从权利除外)。

(5)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当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3、债权多重转让的法律效果

①债权无善意取得问题:让与的第一个人取得债权;

②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③表见让与规则: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

4、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存在的债权;③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的约定;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二)约定移转——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受让人对债务人所欠债务的承担。

1.并存的债务承担:

指在受让人承担债务的同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此消灭的债务承担形式。

(1)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要件:①当事人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②通知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与受让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2.免责的债务承担

(1)债务承担的要件:①债务人与受让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该合同一经成立,即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生效。②须经债权人同意。若债权人不承认该债务承担合同,则不能对债权人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③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可让与性。④遵循法定形式。

(2)债务承担的后果

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②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③被承担之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④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免责的债务承担模式

三方达成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①债务具有可让与性;②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债务承担协议就生效;③经债权人同意,才对债权人有效

(三)约定移转——概括承受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1、构成要件

①须有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存在。

②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协议

③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因为移转的有债务)。

2、效力

①第三人(承受人)取得让与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②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

③从权利、从债务随同移转,但专属于让与人的除外。

3、例外

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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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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