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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交通事故致残,判决学生担责部分学校承担70%

时间:2017-04-05 19:42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醉言    阅读量:18110   
学生交通事故致残,判决学生担责部分学校承担70%
学生交通事故致残,判决学生担责部分学校承担70%

小学生吴某某在城南小学就读期间,因与黄梦宁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五级伤残。吴某某因此向黄梦宁等人主张权利而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的诉讼程序,作为二审法院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生效判决即(2011)柳市民三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定吴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需承担50%的责任。

之后,小学生吴某某又将城南小学的开办人周荣英起诉到法院,诉称自己是在就读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学校没有见到教育管理职责,主张自己在交通事故中需承担50%的责任由城南小学及其开办人周荣英承担。

被告周荣英辩称,吴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判决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问题。吴某某在城南小学就读期间,因与黄梦宁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五级伤残。吴某某因此向黄梦宁等人主张权利而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的诉讼程序,作为二审法院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生效判决即(2011)柳市民三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定吴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需承担50%的责任。即便是以该二审生效判决于作出的当日(2011年6月20日)就送达给吴某某的时间计算,那么,吴某某最早知道其本人因交通事故需承担责任而由此向城南小学的开办人周荣英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起诉日期,最早也只能从2011年6月20日起算。实际上,吴某某向周荣英主张权利请求赔偿而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2年2月8日,距离2011年6月20日,仅仅几个月,并没有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城南小学,在办学期间疏于管理,导致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吴某某的人身遭受第三人的侵权伤害,因此城南小学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据此而酌定吴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需承担的50%的责任中的70%的责任由该小学的开办人周荣英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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