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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便民桥”背后凸显三重意识缺失

时间:2017-07-08 11:2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竹隐    阅读量:11740   

张淳艺

陕西丹凤县资峪沟村距离县城约3公里,312国道旁的一条资峪河将村子隔开,河沿岸群众出行不便。今年初,村里争取到了“便民桥”项目。然而,新修的慈善便民桥在拆掉支撑桥的土方2小时后轰然垮塌。对此,包工头刘某辩称,桥塌的原因是前段时间降雨,导致桥体垮塌,这是意外。然而,“意外说”显然不能服众。便民桥不是温室里的花朵,本来就应该接受风吹雨淋的考验。试问,一座“弱不经雨”的桥,还算是合格的桥吗,还能让人放心通行吗?

眼下,虽然事故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调查,“短命便民桥”背后的三重缺失却必须引起重视。

责任意识缺失。监管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最为关键的环节,在“短命便民桥”上却成了空白。丹凤县财政部门表示,慈善便民桥具体实施由县慈善协会负责申报项目,组织实施,监管验收,财政部门只负责资金拨付。丹凤县慈善协会则认为,桥是财政出资,实施主体是村上,应该他们监管。而资峪沟村主任称,修桥的事情村上基本没参与。说白了,报项目的只管报项目,拨钱的只管拨钱,工程好坏就无人问津了,这样的桥不出事情恐怕才是“意外”。

规则意识缺失。事故中的一个重要细节是,包工头刘某的资质是挂靠在一家建筑企业名下的。然而,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意识缺失。据介绍,包工头刘某承建的慈善便民桥项目只有口头达成的协议。诚然,便民桥这类项目资金小,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邀标、议标,岂能几句话就定下来?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草率的口头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很容易引起矛盾纠纷。

“短命便民桥”所暴露的问题也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反思。“短命便民桥”也是基层社会生态的一面镜子,好好解剖这只麻雀,对于加强慈善组织管理,强化施工质量监管,推进惠民利民工程等都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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