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在农用地倾倒贮存工业垃圾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其中,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当地生态屏障及农业用地安全乃至粮食安全,有关经验值得借鉴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