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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前首富旗下中融新大卷入担保贷款违约,被威海商业银行追偿

时间:2022-01-12 19:0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陈默    阅读量:13317   

屋漏又逢连夜雨,深陷资金危机的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因为他人提供的一笔担保贷款出现逾期违约,而被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提起诉讼。

山东前首富旗下中融新大卷入担保贷款违约,被威海商业银行追偿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21年底,中融新大对威海商业银行济南分行提起的诉讼进行上诉,被山东高院驳回并维持了一审判决,中融新大将面临连带清偿责任。

事件追溯至2015年12月4日,威海商业银行济南分行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6000万元贷款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孟广银和李某,作为该项贷款的担保人与威海商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债务人润银生物的这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据判决书披露,借款合同约定,该项贷款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12月4日,但截至2021年1月8日,润银生物尚欠威海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5910万元,逾期利息40.94万元,复利9087.41元。

工商资料显示,彼时中融新大尚未更名,曾用名正是山东焦化集团。

该项贷款逾期后,威海商业银行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追偿。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判决,一,润银生物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威海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5910万元,逾期利息40.94万元,复利9087.41元,及2021年1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二,中融新大,孟广银,李某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中融新大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中涉及的借款合同对复利约定不明,请求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不承担复利9087.41元。

山东省高院二审查明,涉案借款合同已约定,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山东高院认为,从文义解释角度看,上述借款合同对于复利计收的基数,利率及期限均作出了明确约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支持威海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复利的请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同类和相近类型商业银行的比较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就此,山东高院驳于2021年12月底驳回了中融新大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原判。

其创始人王清涛曾以596.5亿的身价被外界称为山东首富,但2019年以来,中融新大资金链逐渐紧张,2020年4月至今,中融新大旗下3只债券出现实质性违约,合计余额36.49亿。

于此同时,中融新大营收恶化,2020年末,中融新大营业总收入同比下滑32.20%,归母净利润亏损18.27亿元,2021年三季度末,其营业总收入继续下降24.70%,归母净利润亏损41.90元。

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中融新大总资产1268.47亿元,同比减少17.11%,总负债合计600.06亿元。

除了自身债务外,Wind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中融新大对外担保合计49.28亿元。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出现债务违约的润银生物也出现了资金问题,已被相关法院列入被执行人9次,被执行总金额4.58亿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8次,中融新大被列入被执行10次,被执行总额12.07亿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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