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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哄骗拐走婴幼儿按“偷盗婴幼儿”论处

时间:2016-12-23 12:01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竹隐    阅读量:8000   

12月22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法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用欺骗、迷惑等手段使其离开监护人或许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窃婴幼儿”。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周围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以出卖为目标,偷窃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充公财产;情节特殊严重的,处死刑,并处充公财产。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属于通常所懂得的“偷窃婴幼儿”案件较少,更罕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许看护人的忽视,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玩耍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对该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偷窃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这份司法解释将其界定为“偷窃婴幼儿”,有益于从宽大办拐卖儿童犯法。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标,将所诊疗、护理、抚育的儿童出卖给别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用非法拘留收禁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在等方法,或许利用妇女人地陌生、语言不通、孤掌难鸣等景况,违反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别人的,应该以拐卖妇女罪穷究刑事义务。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通同欺骗别人财帛,数额较大的,应该以欺骗罪穷究刑事义务。

关于拉拢被拐妇女儿童的举动,司法解释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许进行挽救时,将所拉拢的儿童躲藏、转移或许实施其他妨害挽救举动,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挽救”。

——拉拢被拐卖的妇女,业已构成稳固的婚姻家庭关系,挽救时被买妇女自愿持续留在本地一起生活的,能够视为“依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栖身地”。

——拉拢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制卖淫或许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组成其他犯法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拉拢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逼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挽救被拉拢的妇女、儿童,或许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挽救被拉拢的妇女、儿童,组成妨害公事罪、聚众阻碍挽救被拉拢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出于结婚目标拉拢被拐卖的妇女,或许出于抚育目标拉拢被拐卖的儿童,触及多名家庭成员、亲朋参加的,对其中起主要用处的人员应该依法穷究刑事义务。

据介绍,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法案件853件、判处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科罚2801人对比降低50%以上。2016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该类案件618件,判处科罚1107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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