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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华案二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时间:2017-01-26 15:01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夏冰    阅读量:18333   
赵春华案二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人民网北京1月26日电 今天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开庭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枝上诉一案,并依法当庭宣判。

原告人赵春华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枝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陈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同年10月12日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视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经天津市公安局人证判定中心判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紧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枝。

二审法院以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必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没办法通过正常途径购置取得而私矜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紧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枝6支,按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枝均刚刚达到枪枝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枝的目标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水平相比较较低,犯法举动的社会伤害相比较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可以深入熟悉自己举动的性质和社会伤害,认罪立场较好,有悔罪体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审查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实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分。

综上,二审法院以为一审讯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枝罪的事实明白,证据确实、充足,入罪精确,审讯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类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枝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二审法院依法对赵春华消除过羁押办法。赵春华表示认罪服判。

赵春华的家眷、媒体记者、大众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

(责编: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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