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记者罗沙、熊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日公开宣判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受贿案,对被告人徐建一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判决书所附清单中的个人财产;对徐建一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建一利用担任一汽集团副总经理、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书记,一汽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长春市顺航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等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间接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8.974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建一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建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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