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2月12日电(记者岳德亮)即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指出,各地要将国家赔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推动浙江国家赔偿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开展。
浙江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国家赔偿实践看,各省(区、市)存在国家赔偿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普遍不足、赔偿义务机关与财政部门在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环节上职责不够清、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追偿、追责难等问题。
根据《办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办法》还指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依法对责任人实行追偿。被追偿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的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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