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4月5日讯 近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放污法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
处罚书显示,2017年2月14日,北京市环保局对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15年8月6日取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使用、销售C-14放射源项目批复》(京环审[2015]340号),并于2016年8月至今共购入和使用了5枚C-14放射源,但该项目至今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7年3月6日,北京市环保局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7年3月8日,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三点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该单位5枚C-14放射源其中一枚是豁免源,另外四枚入库五天后即出库导致无法监测,不具备验收条件;二是该单位具备验收条件后,目前已向环保局申请办理验收手续;三是该单位一直以来遵纪守法。
经复核,北京市环保局认为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减免处罚的建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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