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网警巡查执法 亚心网
近日,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分别判处开某、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此条信息一经发布迅速在社会传播,转发量达到2000余条。引发相关政府部门联运,启动紧急处置措施,对该信息进行屏蔽并通过公共手机短信平台发布辟谣信息。
公诉机关认为,开某、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而罗某的辩护人提出,罗某转发该信息不是明知的,只是因为没有进行核实,法律意识淡薄构成了犯罪,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开某明知是编造的虚假险情的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故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已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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