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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整治】科技制导,精确打击,“失格驾驶人”无处逃!

时间:2017-05-13 01:40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宋元明清    阅读量:9173   

科技制导 精确打击

闵行交警成功抓获两名“失格驾驶人”

“失格驾驶人”,就是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暂扣、超分、已经没有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如果这部分驾驶人仍然驾驶机动车,那完全等同于一颗颗随时可能爆炸的“炸弹”,严重威胁着广大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近期,闵行交警支队充分运用科技手段通过大数据平台,成功抓获两名“失格”驾驶员。

【大整治】科技制导,精确打击,“失格驾驶人”无处逃!

案例一

经民警调查发现:号牌为沪JZ1197的车辆,行驶时间多集中在深夜和凌晨时段,同时该车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一直将遮阳板翻下以逃避监控拍摄。

从获取的图像信息中发现,该车的驾驶员王某在今年2月20日被查获从事非法运营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后通过大数据比对,交警认为该车驾驶人员确有可能存在失去驾驶资格仍在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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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交警在掌握了该车的行驶特征,以及驾驶人员的居住地等相关信息后,随即组织力量在相关区域加强侦查布控。

4月19日下午,交警在老闵行地区对相关嫌疑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固守拦截,并成功查获嫌疑小客车沪JZ1197及其驾驶人王某,经查王某因之前从事非法客运活动,驾驶证至今仍处于被暂扣状态。当事人王某对此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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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目前,该驾驶员王某由于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了记6分,罚款1500元,并处10天的行政拘留。同时,该名驾驶员驾驶证累计积分已经达到12分,将要进行学习考试,在考试合格后方能再取得其驾驶证。

案例二

驾驶员计某于2017年1月10日在苏虹路申滨南路实施了驾驶汽车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

然而在我们民警前期梳理的驾驶员由于驾驶证暂扣或者注销期间仍然在驾驶机动车的数据库当中,我们发现此前计某驾驶的号牌为浙B538DE的小型汽车仍然多次在道路上行驶。经过数据核查比对,我们锁定了计某确属当事驾驶员。根据行车轨迹,我们当即组织民警在虹桥枢纽、华漕等地区开展查缉布控。

同时,我们也在事故审理科违法处理窗口针对失格驾驶员设置专项协查单,当此类驾驶员前来处理违法申领被暂扣的驾驶证时,我们根据“先查疑、后处理”的工作原则,当即开展调查取证,确保做到查遗不漏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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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上午,当驾驶员计某前来申领暂扣的驾驶证时,我们民警经过核查发现其确有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民警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1500元,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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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

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来源:闵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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