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和领土资源部联合公布《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宣告》(以下简称《宣告》),决定对相符要求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分别减征50%和30%的资源税,并实行立案管理制度。
《宣告》明确了两类减征税收矿山的详细要求和减征比例。充填开采是指跟随回采工作面的推动,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物和专用充填及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办法。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法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三下”的详细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领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此类充填开采矿山应该同时满足三个要求:一是采取先进实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法;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笼罩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降低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出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减征资源税实行立案管理制度。缴税人首次申报减税,应该辨别充填开采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立案资料。《宣告》规定了两类减税立案资料的品种。
《宣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将享用资源税减税的缴税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含享用减税的企业名称、减税项目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关于不相符资源税减税要求的缴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该责令其停止享用减税优惠;已享用减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缴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宣告》强调,享用衰竭期矿山减税政策的缴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增加的,缴税人应该在缴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相符衰竭期矿山减税要求的,应该依法实行缴税责任;未依法缴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予以追缴。缴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相符两项(含)以上资源税立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缴税人可选择享用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叠加实用。
《宣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7月1日至《宣告》实施日之间产生的还没有解决资源税减免立案的减免税事项,应该按《宣告》有关规定解决有关减免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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