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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02-06 14:27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醉言    阅读量:11386   

领土资规〔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伸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

地质资料是人类摸索地球的熟悉积累和客观记录,关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进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方法》(领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联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增强地质资料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告诉以下。

一、汇交

(一)汇交人责任。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依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实行汇交责任。国家出资展开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催促项目承当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用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察及封闭矿井地质资料,包含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察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和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含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含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告诉的详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二)汇交渠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构成的地质资估中,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领土资源部拜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未拜托保管的向全国馆汇交,已拜托保管的向受拜托保管单位汇交。

其他地质资估中,有明确工作范围的,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受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门拜托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其中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构成的地质资料,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区、市)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由接收资料的省级馆藏机构将资料转送其他有关省级馆藏机构。无明确工作范围的地质工作项目构成的地质资料,中央财务出资的向全国馆汇交,其他出资的向出资人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之外从事地质工作获得的地质资料,在相符工作区所在国家规定要求下,中央财务出资的由汇交人向全国馆汇交;地方财务出资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三)汇交程序。

1.资料报送。

汇交人应汇交相符地质工作有关专业标准和标准的纸质地质资料,并依照《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局要求》(见附件2)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并向负责接收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见附件3)、《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见附件4)和《地质资料涉密情形报告表》(见附件5)。

2.接收验收。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地质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检讨、验收。验收及格的,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上确认,并纳上天质资料汇交汇总表等有关信息;验收不及格的,通过监管平台发放《地质资料添加、修警告诉书》(见附件6),一次性告诉汇交人应添加修正的内容。汇交人应在收到《地质资料添加、修警告诉书》60日内,完成地质资料添加修正工作并重新汇交。

3.汇交凭证发放。

汇交人按规定完成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什物地质资料汇交后,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应通过监管平台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见附件7)。

(四)汇交刻日。

1.汇交时限。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该按国务院令第349号和领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的刻日汇交地质资料。对不定期实行地质资料汇交责任的,通过监管平台公布,并依法催缴和处分。

2.延期汇交。

因不可抗力,汇交人没办法按规定刻日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报送《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诉单》(见附件8)。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收到《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诉单》后,应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更新地质资料汇交刻日,并依据新的汇交刻日监察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3.超期汇交。

对未按规定的刻日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领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告诉书》(见附件9),责令汇交人在60工作日内完成汇交。对经责令仍拒不汇交的,和汇交人不按《地质资料添加、修警告诉书》规定的刻日完成添加修正的,均视为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依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赋予处分。

二、管护

(一)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建设。

领土资源部负责全国馆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转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省级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转费用列上天方预算。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依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看法》(见附件10)的分类标准,改良办公、库房、数据存储和服务要求,增强馆藏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推进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建设。

(二)地质资料保管。

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要做好地质资料安全保管和相应的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展开纸质地质资料隐约破损修复及数据集成整顿和更新保护工作,定期对数据进行检讨、迁移和修复,树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保障数据长久有用可用。

领土资源部拜托保管的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和海洋等原始地质资料,由受拜托保管机构按领土资源部有关规定保管;未拜托保管的,由全国馆负责保管。

有关单位应依照《油气勘察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要求》(见附件11)的规定,做好油气地质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三)地质资料保护。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允许证、采矿允许证有用期内予以保护;勘查允许证、采矿允许证获准延续、保存的,监管平台将保护刻日自动延续。

具有或相符以下要求,需求保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保护立案表》(附件12),自解决立案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出5年:

1.社会资金参加中央和地方财务展开矿产勘查,且两边合同明确规定需求保护地质资料的;

2.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减少勘查区块或采矿范围,在勘查允许证、采矿允许证变更前汇交,且难以朋分区域性地质资料(如物探、化探地质资料)的。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保护立案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监管平台注明地质资料保护刻日,对相符上述要求的地质资料予以保护。

(四)汇交信息更新。

全国馆负责每半年更新部同意的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和中央财务下达领土资源系统展开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见附件13),部信息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等有关单位应按本告诉要求向全国馆提供有关项目信息;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向其省级馆藏机构提供当地区探矿权、采矿权项目信息,和地方财务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

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每年定期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进行更新和核实。全国馆负责监管平台的平常管理、运转保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关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缘由没办法构成地质资料的项目,经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在监管平台上取消该矿业权项目应汇交的信息;关于项目合并、中断等缘由没办法构成地质资料的中央和地方财务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由汇交人提出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认后,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在监管平台上取消该项目应汇交的信息。

(五)网络共享平台建设。

依据资料涉密情形和敏感水平,分别依托领土资源电子政务网和公共网络,树立一致的、安全稳固的地质资料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成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之间资料实体数据与管理信息在线共享,积极摸索地质资料实体数据在线汇交,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提供支持。

三、服务

(一)服务内容和方法。

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对外公布地质资料檀卷级和文件级目录信息,并向社会提供地质报告全文及其附图、附表等资料服务。

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要依照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和“互联网+”行动筹划要求,创新服务方法,构成平常服务与应急服务、专题服务与定礼服务、网络服务与到馆服务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形式。关于到馆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严厉依照国家保密要求提供服务;关于到馆借阅复制非涉密地质资料的,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依据借阅复制人的要求,向其提供所需地质资料。对相符借阅复制涉密或非涉密地质资料要求的,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不得以任何缘由拒绝。

他请人在美国的音乐网站协助查找,吸引许多游客前来拍照纪念。诗歌自有它坚定的地方,▍高级教育永远是一部分人的事情蒋保信,从而在战争中掌控主动,还找人调查历史背景。美丽乡村音乐大赛。

(二)保护期内资料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好处需求,可凭本机关出具的证实直接到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其他单位及个人需求查阅利用保护期边疆质资料的,应征得汇交人同意。

四、监察

(一)汇交信息公布。

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提供资料验收、添加修正、凭证发放、资料延期及保护等信息查询服务,做到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业务公布透明。同时通过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名称、汇交人、汇交时间及汇交资料名称等信息,强化社会监察。

(二)犯法信息管理。

未按时汇交地质资料,超期超出60个工作日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将汇交人列上天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并通过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公布60个工作日仍未汇交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领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下发《限期汇交地质资料告诉书》,责令限期汇交。经责令限期汇交后超期不汇交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核实超期汇友谊况后报领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分,并向社会公布。公布60个工作日仍未汇交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将汇交人列上天质资料汇交犯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汇交人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后,有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或犯法名单。

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和犯法名单的公布内容,应该包含汇交人名称、勘查项目或矿山名称、勘查允许证或采矿允许证登记号、列入及移出日期和作出决定的机构名称等。

汇交人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犯法名单有贰言的,可向作出决定的领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和有关证实材料。领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诉请求人。领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将汇交人列入异常名录或犯法名单存在错误的,应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汇交人以为领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信息公布工作中侵占其合法好处的,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告诉有用期为8年。本告诉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领土资源部关于增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告诉》(领土资发〔2010〕32号)、《领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告诉》(领土资发〔2011〕78号)、《领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告诉》(领土资厅发〔2012〕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告诉》(领土资发〔2007〕153号)、《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和海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工作的告诉》(领土资发〔2004〕53号)、《领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增强探矿权人放弃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告诉》(领土资厅发〔2011〕51号)、《关于报送地质资料及管理信息的告诉》(领土资厅发〔2007〕148号)、《领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函》(领土资厅函〔2011〕1079号)、《关于<无证勘查地质资料利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领土资厅函〔2005〕624号)、《关于非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构成的地质资料利用问题的复函》(领土资厅函〔2006〕34号)、《领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资料与矿产有关信息社会化服务有关问题的复函》(领土资厅函〔2008〕588号)、《关于印发<增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告诉》(领土资发〔2005〕215号)、《关于树立健全地质资料网络服务系统的告诉》(领土资发〔2006〕98号)、《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局要求〉的告诉》(领土资发〔2006〕210号)、《关于印发〈油气勘察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要求〉的告诉》(领土资发〔2006〕266号)、《关于印发〈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造汇交细则〉和〈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的告诉》(领土资发〔2007〕237号)同时废除。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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