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东方网2月11日消息:国家文物局昨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实施异地迁移保护或考古发掘。
《通知》指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约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80%,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础组成部分,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同构成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整体。已登记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及时编写资料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登记公布;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事先征得文物所有人同意。价值较高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报请前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价值内涵,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原则,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经文物审查委员会核查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可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意见,由登记公布该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撤销登记应当记入文物资料档案。撤销登记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通知》要求,要切实改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状况。保存状况较差、险情严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抓紧组织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切实改善文物保护状况和保存环境。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通知》要求,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实施异地迁移保护或考古发掘。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异地迁移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将迁移保护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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