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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智能股东郑明略违规减持被警告并遭罚款290万元

时间:2017-04-10 16:03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夏冰    阅读量:16261   

千龙网4月10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布〔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郑明略违法减持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予以警告,对其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及限制转让期的违规减持行为合计罚款290万元。

经查明,郑明略为持有巨轮智能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2012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13日期间,郑明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巨轮智能”23,866,586股,占巨轮智能已发行股份数的3.96%。2016年4月14日,郑明略减持“巨轮智能”11,000,000股,占当时巨轮智能已发行股份数的1.5%。郑明略总计减持“巨轮智能”股票34,866,586股,占巨轮智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5.46%。郑明略在减持累计达到5%时,未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郑明略继续违规减持“巨轮智能”33,62,233股,违规减持金额为52,753,435.77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郑明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郑明略改正,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及限制转让期的违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限制转让期内的违规减持行为处以26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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