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日前公布了《关于为自在贸易实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证的看法》(以下简称《看法》)。《看法》明确,准确处置在自贸实验区较为罕见的“民宅商用”“一址多照”问题。对多个公司应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地登记的,在审理有关案件时要留意是不是存在财产混淆、人格混淆等情形,依法保护债权人好处。
自在贸易实验区建设现已进入关键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介绍,制度创新是自在贸易实验区改革办法的关键特点。此次新公布的《看法》旨在调整裁判尺度,最大限制地尊敬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交易安全。
《看法》共12条,主要内容触及准确行使刑事、民事、行政等审讯职能用处,依法赞同自贸实验区企业的创新、鼓励摸索新的经营形式,摸索审讯程序的改革与创新等。其中,《看法》提出,依法惩办涉自贸实验区的私运、非法集资、逃汇、洗钱等犯法举动。同时留意辨别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罪与非罪的界线。
自贸实验区进出口货色商标保护问题是如今实践中体现较多的核心问题。对此,《看法》提出,增强对自贸实验区内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例如,准确辨别正常的贴牌加工举动与加工方私自加工、超范围超数目加工及销售产品的举动。妥当处置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合理均衡消费者权益、商标权人好处和国家贸易政策。
《看法》请求增强海事审讯,标准航运市场建设,同时鼓励自贸实验区内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发展。另外,依据《看法》,自贸实验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受理案件的数目、品种、性质等实际情形设立专门的法庭或合议庭,审理涉自贸实验区的案件。(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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