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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长城: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17-05-03 18:15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牧晓    阅读量:15373   

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文化长城 公告编号:2017-021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2017年5月3日(周三)下午2:00在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2 日-2017年5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 月3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17年5月2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蔡廷祥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6,4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88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5,5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2.681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70%;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86,480,0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9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86,480,0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9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6,480,0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9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86,480,0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9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186,480,0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9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700,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86,480,0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9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700,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陈竞蓬律师、程俊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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