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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出手“李文亮”等37件商标申请被驳回

时间:2020-03-06 17:36   来源: 中国网    作者:如思    阅读量:8941   

继3月3日依法驳回“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63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昨天再次出手,对“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集中作出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此次驳回的37件商标注册申请,均以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依法予以驳回。其中,包括33件“李文亮”、1件“文亮医生”、1件“文亮知先”、1件“文亮·李”、1件“礼文亮”商标注册申请,涉及14个申请人,共1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

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名单中发现,申请人既有天津的文化传播公司,也有北京的警用装备公司,还有东莞的宠物公司以及平面设计公司、医疗门诊部和部分个人。

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因接诊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对与“李文亮”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予以驳回。此外,还将加大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通报力度,指导地方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法官解读

“李文亮”“钟南山”为什么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李文亮”“钟南山”为什么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对此进行了法律解读。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但也包含经济利益,名人姓名尤为突出。”徐川涵指出,公众人物的姓名和公众人物自身的商业价值联系紧密,社会公众极容易将商品和该公众人物联系起来。若公众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随便注册为商标,将会产生搭“便车”的竞争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并未明确人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项明确“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而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即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徐川涵表示,能否以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商标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考虑,比如钟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时间节点和社会环境下,不仅具备了高辨识度,还应列入“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范围,属于禁注范围。而对于已经去世的名人,司法实践通常从“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层面进行考量。

至于普通人的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这条规定,徐川涵解释说,普通人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自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只要不违反禁注条款。

此外,今年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商标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因此,像“李文亮”“钟南山”“火神山”“雷神山”“方舱”等商标注册申请,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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