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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5月16日起为在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等提供扩位证

时间:2022-05-13 14:20   来源: 证券之星    作者:谷小金    阅读量:19290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推出扩大后的证券简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22年5月16日起,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扩展证券简称基金,科创板股票等证券产品有扩展证券简称的保持不变,对于没有扩展证券简称的主板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默认扩展证券的初始简称与其证券的初始简称相同发行人,基金经理等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改扩展证券简称为规范延期证券简称的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务指引第7号——延期证券简称》,自5月16日起实施

如下所示:

关于推出扩大证券简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综字770号

市场参与者:

为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22年5月16日起,为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扩展证券简称基金,科创板股票等证券产品有扩展证券简称的保持不变,对于没有扩展证券简称的主板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默认扩展证券的初始简称与其证券的初始简称相同发行人,基金经理等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改扩展证券简称为规范延期证券简称的使用,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务指引第7号——延期证券简称》,现予发布,自5月16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

——扩展证券简称

第一条为规范扩展证券简称的使用,方便市场参与者理解扩展证券简称的含义和功能,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保留现有证券简称的基础上,本所为在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扩展证券简称。

扩展证券简称是指使用比现有证券简称更多的字符来标记相应的证券简称。

第三条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扩展证券的简称不得超过15个汉字。

发行人应预留足够的字符用于设置证券专用标识,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至少2个字符用于设置证券专用标识。

第四条扩展证券简称和证券简称应当同时具有相同的证券专用标识证券特殊标志及其含义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指引第6号——证券特殊标志》

第五条本所市场信息产品信息文档和本所网站同时显示证券简称和展期证券简称,会员,市场信息提供者和其他市场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显示展期证券简称。

发行人按现有规定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显示证券简称,无需显示扩展证券简称。

第六条发行人或基金管理人设定延期证券简称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与本所市场上已经使用的证券简称或者扩展证券简称相同或者高度近似,容易混淆的,

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地区,行业通用术语,

与自身业务或品种特性无关,可能误导投资者,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变更在本所上市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延期证券简称的,应当将相关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提交变更扩展证券简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通知本所变更扩展证券简称,并应当在变更日前3个交易日披露变更建议

为体现简洁,建议延期证券简称的自定义部分不超过8个汉字。

第九条在本所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简称发生变更的,延期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新的延期证券简称,上市公司可以同时或者单独启动延期证券简称变更申请程序。

第十条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的延期证券简称可参照年份最后两位+发行人简称+序号的格式,由发行人自主确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设定或变更延期证券简称。

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特殊品种扩展证券简称,鼓励使用短期,可再生,绿色,碳中和,可交换,乡村振兴,创新创业,纾困等词语,突出品种特色。

第十一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本指南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指南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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