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一纸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新通知(即56号文) ,在业内引发巨大震动。
56号文要点如下:
1、税率减半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从前期的6%降至3%。不过,简易征收下不能抵扣。
2、推迟半年执行施行起始日从前期的2017年7月1日推迟至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不回溯,已缴纳的可抵减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这是从去年12月27日发布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以来,财政部第二次调整该政策。上一次调整是在今年1月11日,当时财政部发布补充通知,剔除了“税收追溯”政策。
对此,中金公司固定收益部门分析师们总结称,对于自营类、公募基金、资管类机构而言,需根据底层资产相应缴税:
①自营类机构(银行自营、保险自营、券商自营等):增值税规定没变(56号文不涉及自营类机构增值税的规定),根据底层资产缴纳6%的增值税(可抵扣);所得税根据底层资产按照25%缴纳(国债、地方债、政金债等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②公募基金:税收规定仍相对更有优势。增值税率因本次56号文从前期的6%降至3%(不能抵扣),且只有票息部分需要缴纳(根据36号文,公募基金的买卖价差/资本利得可以免缴增值税);所得税目前仍可以免缴。
③资管类机构(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等各类资管机构):从前期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到需要缴纳,但增值税率因本次56号文从前期的6%降至3%(不能抵扣),且票息、买卖价差均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目前仍可以免缴。
至于本次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影响,中金固收分析称:
(1)本次迟迟没有出台增值税缴纳的细则,且在相关监管部门的争取下,有了56号文,推迟实施时间&降低税率。后续仍有必要出台相关细则。
(2)不同类型结构在增值税规定存在差异:自营类机构(6%,可抵扣) 与资管类机构(3%,不可抵扣)、公募基金(3%,不可抵扣可资本利得免缴增值税),也或边际上导致套利行为。如从自营变成通道/委外,具体取决于可抵扣的幅度。且实际中,对于不同机构,需要在增值税率、风险计提等监管指标之间权衡。(如银行自己投非标6%增值税-可抵扣,但通过信托通道投3%-不可抵扣;但同业资产还是定向计划的风险权重不一样)。
(3)广大资管机构作为缴纳增值税的主体(类似于代扣代缴),仍需注意往后的合同规定,应尽量将本次增值税的税费传导至投资人/委托人。
(4)整体来看,资管类机构从不缴纳增值税到缴纳3%增值税,结合底层资产规定来看,或对高票息的信用债不利(利率债免)。但本次执行时间推后,短期投资者对此也没有予以反应,因此短期实际影响小。嵌套类的通道业务成本因此增加,叠加监管去杠杆、去通道方针引导,助推金融生态链继续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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