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财网-专业的商业信息聚合平台
adtop
您的位置:商财网 > 传媒娱乐

“神医们”背后有谁?专家:炮火应攻到广告主那儿

时间:2017-07-11 11:00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白鸽    阅读量:13902   

以刘洪斌为代表的电视广告“四大神医”成为关注的焦点后,6月28日,另一名“神医”胡祖秦因涉嫌虚假广告罪被江苏淮安警方跨省抓获。除胡祖秦外,专案组还抓获该案中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45人。

但“神医们”背后,不只是炮制虚假电视医疗广告的传媒公司,还有这些药品、保健品的生产商、代加工厂。《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发现,一些厂商对媒体声称涉及虚假宣传的药品非自己生产,对消费者咨询又声称是自己的产品,“只是宣传中换了名字”。

“生产商、代加工商是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实际上刘洪斌这些‘神医’是广告主找的托儿,‘炮火’不应该集中在假大夫那里,而应该攻到广告主那儿,这才是主要矛盾。广告主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身兼数职、跨多个卫视的“老艺术家们”

最先“走红”的刘洪斌,可谓是敬业的虚假广告表演的“老艺术家”,她的头衔不仅有中华医学会镇咳副会长、东方咳喘研究院副院长、中华中医医学会风湿分会委员、退休老院长、北京大学医学院教授,同时还是苗医传人、蒙医传人。一开始,你会在西藏卫视看到“苗医鲜药穴位吃药拔痰定喘绝技传承人”刘洪斌娓娓介绍;紧接着在甘肃卫视上,你又看到著名中医养生专家、高级营养师刘洪斌讲解天山雪莲有哪些药用价值;而在吉林卫视,她又穿上了蒙古族传统服装,以蒙医传人卖起了“蒙医心脑方”……

而实际上,媒体从北京大学、吉林省人民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确认,上述三所机构均表示查无刘洪斌。北京市卫计委也表示,对于媒体报道的推销神药的刘洪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已查实无此人。北京市食药监局经查,在北京注册的执业药师系统中,也没有名为刘洪斌的人。

除了刘洪斌,网友发现,还有李炽明、王志金、高振宗等几位也是这类顶着假名头虚假宣传的“常客”。这四位被戏称为“四大神医”。

有媒体报道,“四大神医”中的李炽明所拍的一则广告出自一家名为红竹盛世传媒公司。“观众、患者、主持人,我们都给你负责,你那边要是有专家就上专家,没专家我们这里也有。”这家公司的“梁导演”说,除了专家和主持人之外,一个“药片儿”全套下来的费用是10万元,专家的费用通常是一次5000元,由演员假扮的专家每次1000元。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发现,这些虚假专家“表演”的虚假广告后面,是一连串屡禁不止的违法违规窝案。比如“苗医鲜药(消喘膏)”就因未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及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在2015年8月份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处罚,责令当事人山东教育电视台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没收广告费用14000元,罚款14000元;糖尿灵片(千年草)等40余种违法广告药品被列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名单”,并被移交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药品等属于绝对连带责任。对于电视台等媒体,工商部门也要敢于查处。”刘俊海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生产厂商的猫腻:对媒体和消费者两套说辞

针对此次持续发酵的“神医”事件,工商总局公开回应称,工商总局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目前已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药监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等成员单位专题研究,各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能依法调查处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在官网发布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等立即停止播出“苗仙咳喘方”等40条违规广告。

这些“神医”推荐的药品保健品,其生产商也令人生疑。例如刘洪斌推荐的“助眠晚餐”,标注生产厂商是珠海经济特区天然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企业只负责代加工,并非药厂,不卖药,也无法判断其来源。“苗仙咳喘贴”的生产方贵州圣都药业有限公司一名业务经理也称,药厂生产过多种咳喘贴,“苗仙”这一名称未听说过。

上述“蒙药心脑方”,被指生产厂商是阜新蒙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称,不认识刘洪斌,也未曾与其有过接触,相关电视节目和广告不是药厂制作,也不清楚“到底是哪个公司打的广告”;公司并未有名为“蒙药心脑方”的产品,只生产清心沉香八味丸和珍宝丸等心脑血管和风湿类药品,目前药厂生产正常,也未接到任何处罚消息。

“这类情况其实很常见。对于这类靠虚假广告为盈利模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监管部门要有所作为。生产商、代加工商是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要揭开它们的‘画皮’。”刘俊海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

刘俊海说,如果厂商虚假广告赚取不法利润,可以考虑打通《广告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凡是通过虚假医疗广告出售产品和服务,就视为欺诈行为,从而把虚假广告转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欺诈行为,要有惩罚性赔偿做后盾。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徐豪 | 北京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27期)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本站搜索

adr1
adr2